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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违法虚增员工工资 用于费用支出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 2018-08-17 16:43:31  责任编辑:cfe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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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6日讯 今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浙江保监局〔2018〕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及经理陶小华编制、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浙江保监局对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罚款人民币21万元,对陶小华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2010年10月至2015年12月,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虚增员工何某某的工资,向其尾号为9371的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账户发放工资381984.37元,并利用代为保管该银行卡的便利,将上述款项取现后,向何某某自行保管的尾号为7662的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账户转存其实际工资148317.67元。

何某某离职后至2018年3月,该公司编造向何某某发放工资的事由,向其尾号为9371的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账户发放工资125733.58元,并利用继续保管该银行卡的便利,将上述款项取现。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共计套取资金359400.28元,用于该公司业务渠道维护等费用支出。

陶小华,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经理,从2011年1月20日起任职至今,且在任职前的2010年9月起已实际承担该公司的日常管理职责,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举报人提交的举报信、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出具的关于向何某某工资发放情况的说明、对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经理陶小华等人的调查笔录、何某某的劳动合同及离职申请书、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代为保管的何某某尾号为9371的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何某某的工资发放清单、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安诚财险海宁支公司罚款人民币21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陶小华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关键词: 海宁 财险 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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