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生活

国内 商业 滚动

基金 金融 股票

期货金融

科技 行业 房产

银行 公司 消费

生活滚动

保险 海外 观察

财经 生活 期货

当前位置:滚动 >

世界观热点: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是什么

文章来源:找法网  发布时间: 2023-05-19 12:18:30  责任编辑:cfenews.com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是什么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是如下:

1.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中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当事人上诉的一般由高院审理。

二、合同履行地管辖权规定是什么?

合同履行地管辖权规定是: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4.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的情况都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管辖权转移的情形有两种:

1.向上转移,是指管辖权从下级法院转至上级法院。向上转移有两种情况:一是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由自己审理更为合适时,有权决定把案件调上来自己审理;二是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时,报请上级法院审理。找法网提醒您,在第一种情况下,上级法院作出决定后管辖权即发生转移;在第二种情况下,必须经过上级法院同意后管辖权才能发生转移。

2.向下转移,是指上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关键词:

专题首页|财金网首页

投资
探索

精彩
互动

独家
观察

京ICP备2021034106号-38   营业执照公示信息  联系我们:55 16 53 8 @qq.com 关于我们 财金网  版权所有  cfenew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