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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万元理财成泡影 客户将广发银行告上法庭

文章来源:腾讯网  发布时间: 2022-05-16 08:54:49  责任编辑:cfe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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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家住北京、年近六旬的焦某听信银行理财经理郭某的推荐,她先后投资了320万元购买了“特别好的理财项目”,后来才得知这是不法分子的非法集资。私募基金实控人被绳之以法后,名下几无可执行财产,焦某只拿回2190元的执行款,于是将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告上法庭,索赔全部损失。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两则判决书显示,广发银行北京太阳宫支行与客户焦某的侵权责任纠纷迎来终审判决。广发银行原理财经理郭某违规私自向焦某等客户销售理财产品,构成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由广发银行承担,因此该行被判承担焦某投资损失50%的责任。

320万元买理财血本无归

上述案件中,年近花甲的焦某是广发银行北京太阳宫支行(下称“太阳宫支行”)的老客户,因在太阳宫支行的存款于2012年10月到期,该行理财经理郭某称银行现在有一个特别好的理财项目,便主动向焦某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声称“安全又保险”。

次日,太阳宫支行营业大厅的贵宾室内,郭某推荐她和另一储户何女士“拼单”购买该理财,焦某遂出资200万元,并在合同的“特别约定”部分写明由二人共同出资。

具体来看,该“理财”的条件相当优厚:约定投资者作为优先级合伙人出资387万元(焦某200万、何女士187万),大观言基金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1800万元认购“吉祥煤业”3%的股权,吉祥煤业法人耿某每期出资1000万作为劣后基金,优先级合伙人优先得到本金和收益的偿还。

整体看,焦某和何女士投资的颇像是当时流行的“类信托”产品,由项目方和管理人提供劣后资金,优先级资金可获得相对确定的收益。在收益上,购买该产品300万至800万金额的,第一年收益率为12%,第二年收益率为13%。在打款后,大观言基金向何女士出具收据及确认函,确认“合伙投资款”已收到。

此后,2013年1月,焦某再次通过郭某的介绍单独购买了大观言基金的另一产品,投向为山西天然气项目。焦某作为优先级合伙人出资120万元,约定收益率为第一年11%、第二年12%。

值得一提的是,投资者的划款均通过广发银行账户支付,且约定收益支付也打回到广发银行的账户内。

2013年11月,焦某和何女士共同投资的吉祥煤业项目到期,理财经理郭某称兑付有问题,预计三个月能返本付息,但最终等来的却是大观言基金出事的消息。

由于该理财产品的涉事公司不具备募集资金、发放贷款及证券类投资产品的发行资质,公司实控人钟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公司资金兑付陷入了困境,焦某投资该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均无法兑付,造成实际损失。

对此,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银行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其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大观言基金非法募资6亿 多家银行牵涉其中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银行理财“飞单”案件的受害者并不止焦某一人。

法院判决书显示,该案中广发银行相关工作人员代销的“理财产品”,实为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大观言基金”)发起。

公开信息显示,大观言基金成立于2010年12月,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其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与资产管理业务,重点投资矿产资源、能源与环保、高新科技、金融资产等领域。

2012年~2013年间,该公司实控人钟某以大观言基金等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多位投资人签订入伙协议设立了十余家有限合伙企业,再以有限合伙企业对山西新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吉祥煤业有限公司等进行投资。

法院称,该投资项目主要通过平安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北京银行等银行的理财经理向社会公众宣传,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视认购金额承诺每年收益11%~15%)的方式,非法吸收200余名投资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5亿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提到,其中有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等部分支行理财经理作证称,销售大观言基金公司上述产品的事实,部分理财经理获得了大观言基金公司的佣金,且部分银行还兑付了大观言基金未给合伙人兑付的本息。

根据钟某供述,其成立大观言基金公司就是为了募集资金,以投资到全国需要投资的项目上。公司共投资两个项目,总共私募了400多名客户,其中新天天然气项目共私募1.5亿元,内蒙吉祥煤业项目则私募了4.5亿元。

钟某表示,募集来的资金一部分投资到这两个项目上,一部分返还客户本金和利息,公司目前已返还本金加利息共4亿元左右,还有1.5亿元没有返还,共有180多个投资客户没能解决。

2014年5月,大观言基金负责人钟某仁被警方逮捕;2015年5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朝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于2016年7月被判有期徒刑8年,罚金50万元,并责令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

高额佣金打通理财经理 返点提成最高4%

大观言基金的“飞单”为什么让一些银行员工铤而走险,这背后是什么样的诱惑?答案是:高额返点。裁判文书还显示,2012年,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的理财经理郭某,通过同一家银行一个退休同事的引荐,认识了大观言基金公司的王某。

王某是大观言基金公司的销售员,主要负责对接银行渠道。概言之,就是王某以促成银行渠道的客户购买该公司产品为己任,并从中获得报酬。

而王某所在的大观言基金公司既非监管机构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也不是相关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公司,无法被相关银行正式准入。但王某有办法。他和郭某认识后,王某向郭某介绍了该公司的基金理财产品,并提供了产品资料,希望郭某帮该公司销售投资项目。王某还承诺,大观言基金公司会根据客户投资额的比例给郭某佣金。 郭某答应了。

为什么通过银行渠道募集资金?大观言基金公司实控人钟某表示,大观言基金与大多数银行有托管协议,但没有代销协议,托管协议也没有写明银行要发行其理财产品。“我们找的都是一些商业银行,如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因为这些银行在体制上比较松,外加我们给银行的理财经理提点。”

根据钟某供述,银行给该公司发行理财产品是因为他们有提成,打包是百分之三至四的点,给出去的提成大概有两三千万元。同时,该公司还会给类似郭某这样的银行的理财经理提点。据王某供述,郭某共销售大约500万元额度,王某便按投资额的2-3%点通过公司给的郭某佣金,一共约10万元。郭某则表示,不清楚大观言基金和广发银行有没有合作,自己在银行向客户介绍大观言的理财基金产品银行不知道,是个人行为。

银行:无法24小时监控每个员工

在大观言基金兑付问题爆发后,各家银行大多对私自销售产品的理财经理们进行了问责处理,广发银行也不例外。而面对投资者的索赔,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则并不接受。其认为,银行未代销涉案投资产品,与大观言基金不存在代理关系;郭某的私售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该行介绍,在本案之前,广发银行就非常重视防范此类“飞单”事件,在员工从业守则中明确规定员工严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并将私售行为明确列为违纪行为,多次颁布制度、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并进行检查、巡视和专项监督工作。

对于郭某的私售行为,该行称已经超出了自己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能力,认为已经穷尽了建章立制、强制培训、监督管理等全部措施。“银行不可能24小时,时时刻刻监控每个员工的行为,无法做到监视所有员工的每一个动作、监听每一句讲话。”

针对焦某的投资行为,广发银行认为其具有金融投资经验,了解理财产品的购买流程、合同等法律文件文本内容、预期收益率等,完全有能力注意到涉案“飞单”产品并非银行理财产品,属于私募投资产品,也应承担必要的风险注意义务。

为此,广发银行提交焦某在其处购买理财产品的记录、风险测试评估问卷、风险揭示书、业务回执等文件,证明只要是银行代理的理财产品都需要签署上述一系列文件,焦某应明知其投资产品并非广发银行代理的理财产品。焦某则称,之前购买的理财产品是自己单位发行的,有一定的理解;此次是因为信任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才再次进行了投资。

广发银行担半责

焦某由于此前投入的320万元本金无法兑付,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赔偿本金合计320万元及相关利息损失。

法院在判决中表示,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向原告推介存在高风险的、非本行发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焦某投资损失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与此同时,焦某在交易过程中片面追求高息,缺乏对自身资金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也是该案所涉损失产生的原因之一。

法院认定,鉴于双方分别存在过错,综合分析双方过错大小及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酌情认定焦某就其投资损失自行承担50%的责任,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则就焦某的投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广发银行一度对上述判决不服并进行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结果。不过,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发银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虽然一二审均获得胜诉并获得法院支持50%赔偿,但焦某320万的投资最终还是有半数打了水漂。在二审中她坦言,该案侵权事实发生在2012-2013年,至今已有9-10年的时间。自己的损失除了本金外,还有多年利息以及为追回损失支出的人力物力,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失也是无法估量。

关键词: 广发银行 银行理财 320万元理财成泡影 广发银行北京太阳宫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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