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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浙江违法编制虚假报告报表 两名主管人员遭罚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 2018-12-28 16:34:06  责任编辑:cfe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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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今日公布的浙银保监罚决字〔2018〕8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熊彦及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副总经理朱冠羽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一、2017年11月和2017年12月,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报销列支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两笔咨询费共计157.8万元(含税)。上述费用,通过“业务及管理费-咨询费及服务费”科目列支1488679.24元,抵扣增值税89320.76元。

二、2017年12月,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报销列支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咨询费56.8万元(含税)。上述费用,通过“业务管理费-咨询费及服务费”科目列支535849.06元,抵扣增值税32150.94元。

上述一、二两项费用,没有实际的咨询项目相对应,系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及杭州市分公司在正常支付某品牌汽车销售公司车险手续费以外,通过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上海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的额外手续费。

熊彦,时任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批准实施了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上述行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朱冠羽,时任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副总经理,批准实施了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上述行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说明、熊彦等人调查笔录、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说明、朱冠羽等人调查笔录、公司财务报销凭证等证据材料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浙江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罚款人民币31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熊彦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万元。

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罚款人民币22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朱冠羽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浙银保监罚决字〔2018〕8号

发布时间:2018-12-28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66号1-3楼、4楼401、403、405、407、409、410、411、413、415室、5-11楼

负责人:岑志刚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1-7层、10-14层、19-21层

负责人:徐学德

当事人:熊彦

身份证号:33010219660123XXXX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当事人:朱冠羽

身份证号:33010219630726XXXX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熊彦及朱冠羽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及熊彦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熊彦及朱冠羽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一、2017年11月和2017年12月,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报销列支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两笔咨询费共计157.8万元(含税)。上述费用,通过“业务及管理费-咨询费及服务费”科目列支1,488,679.24元,抵扣增值税89,320.76元。

二、2017年12月,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报销列支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咨询费56.8万元(含税)。上述费用,通过“业务管理费-咨询费及服务费”科目列支535,849.06元,抵扣增值税32,150.94元。

上述一、二两项费用,没有实际的咨询项目相对应,系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及杭州市分公司在正常支付某品牌汽车销售公司车险手续费以外,通过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上海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的额外手续费。

熊彦,时任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批准实施了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上述行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朱冠羽,时任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副总经理,批准实施了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上述行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说明、熊彦等人调查笔录、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说明、朱冠羽等人调查笔录、公司财务报销凭证等证据材料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浙江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罚款人民币31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熊彦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万元。

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杭州市分公司罚款人民币22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朱冠羽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保监局代章)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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