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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上蔡农商行处置信托产品等两宗违法 董事长遭罚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 2019-01-04 17:13:35  责任编辑:cfe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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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河南银监局驻马店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驻银监罚决字〔2018〕11号、12号,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上蔡农商行”)存在违规处置信托产品、对集团客户未实行统一授信等违法违规行为。驻马店银监分局对其罚款20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第三条和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第八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七条、《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4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魏钢在担任上蔡农商行董事长期间违规处置信托产品、对集团客户未实行统一授信负领导责任。驻马店银监分局对其警告,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第三条和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第八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七条、《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4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应严格遵守资产转让真实性原则。转出方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方可将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转入方应同时将信贷资产作为自己的表内资产进行管理;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做到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落空,转入方应按相应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第四条:

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第八条:

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七条:

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4号)第六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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