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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临汾分行违反反洗钱法 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 2019-01-04 17:08:51  责任编辑:cfe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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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 央行网站昨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临汾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临银罚字〔2018〕第1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临汾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中国人民银行临汾市中心支行对其进行处罚。

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4日,建设银行临汾分行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处以20万元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1名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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