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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亿矿权案丢卷”事件焦点:一份无法执行的判决

文章来源:中新经纬  发布时间: 2019-01-02 15:09:41  责任编辑:cfe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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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亿矿权案丢卷”事件焦点:一份无法执行的判决

简介:“千亿矿权案”终审判决作出一年多,执行却毫无进展。由于涉案合同的条款要么已经履行,要么实际无法执行,这份判决也成为一份不能执行的判决。

据媒体报道,陕西“千亿矿权案”案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丢失,此事后经社交媒体披露,引发舆论持续关注。最高法院发布通报称,已经启动调查程序,欢迎相关知情人提供线索。如发现该院工作人员违反审判纪律问题,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1月1日,该案当事人赵发琦向第一财经1℃记者表示,距离最高法院判决他胜诉已经一年多,他也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未取得任何进展。1℃记者获悉,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实际情况是,被要求履行的合同无法执行。

1℃记者另经多个权威渠道证实,网络视频中出现的介绍上述案件审判情况的最高法院法官王林清确系该案曾经的承办人之一,但他最终并非最高法院上述案件终审判决的合议庭成员。

一份不可执行的判决

这起案件的一方为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凯奇莱公司”),赵发琦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另一方为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西勘院”)。

赵发琦告诉1℃记者,2017年12月末,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后,他首先致函西勘院,要求其按照判决执行,但对方没有执行。赵发琦随即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获得立案。直到目前,案件执行仍然没有进展。

赵发琦在一次媒体访谈中提及,2018年3月5日,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沈丹丹起草一份文件,主要内容为此案的终审判决无可执行内容,建议陕西高院不要强制执行,由双方通过调解来解决。时任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报有关领导后,再由最高法院执行局通知了陕西高院。

此案二审判决书显示,案件合议庭成员包括沈丹丹。

这也就意味着,由最高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最高法院自己却认为判决实际无可执行内容,不能执行。赵发琦对1℃记者表示,陕西高院已经通知他,对该案终止执行。

按照赵发琦与西勘院签订的合同,赵发琦需要履行的是支付义务,即合同签订后按期向西勘院支付约定的费用。案件判决书显示,赵发琦在签约后,已经向西勘院支付了约定的费用。西勘院应该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合同约定,西勘院需要履行的义务包括:按协议及时支付应付的款项;负责地质项目的设计编写、野外施工、成果报告的编写;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详查和精查工作任务;负责办理该勘查区探矿权的维护、变更、转让、延续等有关手续的办理。

按照最高法院的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西勘院执行法院判决,就需要履行前述四项义务。但,这四项工作要么已经完成,要么属于无法实际执行。

事件溯源

该案从2006年开始至今,已有12个年头。这到底是一起什么样的案件?

事情需要从2003年的陕西榆林讲起。

榆林煤炭资源丰富。2003年,当时国内煤炭行业复苏,煤炭价格飞速上涨,包括榆林在内的全国多个煤炭产区开始煤炭大开发。

2003年8月25日,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签订了《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合同书》。这一合同确定的勘查项目为陕西梳山县波罗—红石桥勘查区煤炭资源详查及精查。勘查面积为279.24平方公里。双方协商确定的探矿权价款为1500万元,其中凯奇莱公司需向西勘院支付前期勘探费用1200万元,西勘院同意凯奇莱公司拥有该普查项目勘查成果80%的权益。协议生效后,该勘查区无论是勘查升值、联合开发,还是矿权转让,西勘院和凯奇莱公司按照2:8比例分享。

合同第十一条则约定,对于勘查成果,西勘院、凯奇莱按所占权益比例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开发,或由双方协商,西勘院将所占权益经法定机构评估后转让给凯奇莱后,由后者独自开发。这一条款意味着合同除了合作勘查的问题,还涉及探矿权转让。1℃记者了解到,在双方合作中,最终也没有新成立公司。

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形成一份会议纪要(下称“21号文”)。21号文决定,对由该省政府前几年已经给予一些煤田探矿权的单位,一律视作代表政府实施地质勘查,探矿权人无权处置探矿权,其探矿权是否转让,转让给谁、如何转让,一律由省政府根据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和转化项目落实情况做出决策。

西勘院是一家陕西省属事业单位,隶属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对照21号文的要求,西勘院即属于代表陕西省政府持有煤田探矿权。按照当时的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各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签订的是一份合作勘查合同。与探矿权转让不同的是,国土资源部并未要求合作勘查也须经过审批。《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合作勘查的要求是: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签订合作或合资合同后,应当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1号文引发了双方合作上的矛盾,合同虽然签订,但问题接踵而至,最终导致长达12年的马拉松式的漫长诉讼。

关键的65号文件

1℃记者掌握的一份陕西省政府文件提到,2004年3月,西勘院和凯奇莱公司将签订的合同报送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合作勘查备案。陕西省国土厅根据合作勘查备案报件要求,以及陕西省关于陕北能源化工基地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必须符合“三个转化”的规定(即煤向电力转化、煤电向载能工业品转化、煤气油盐向化工产品转化),要求探矿权人提供相关报备文件。因双方提交的报备文件不齐,因此不予受理。这一情况导致双方在2005年3月产生纠纷。2005年6月,西勘院独自完成该勘查区的详查工作。

2005年3月,凯奇莱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西勘院转账1200万元,但被拒收。2005年5月,凯奇莱公司又转账900万元,西勘院接收了这笔转账,并开具“横山波罗-红石桥煤炭勘查收据”。西勘院虽然接收了凯奇莱公司的付款,但合作仍然不能顺利进行。赵发琦向陕西省各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

2005年11月8日,陕西省国土厅就此事出具陕国土资办发【2005】65号文件(下称“65号文”)。65号文在协调处理意见中写道:经该厅相关处室多次召集双方代表进行调解,终于形成相关意见。其中第一条即为双方同意继续以2003年8月25日的合同进行合作勘查。同意合作勘查工作结束后,将探矿权转入双方合资成立的新公司或转入凯奇莱公司。合作勘查的探矿权人为西勘院。

对于65号文的理解,凯奇莱公司、西勘院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凯奇莱一方认为,该文件实际上形成了作为主管部门的陕西省国土厅对双方合同的备案和探矿权转让的批准。而西勘院一方则认为,65号文只是表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协调,在进行协调后,把双方意见写进去,并不代表政府的审批意见。1℃记者得到的一份陕西省国土厅的情况说明则显示,陕西省国土厅对于65号文的认识与西勘院一致,即65号文只是对“双方意见的表述”,不是该厅对‘合作勘查’‘探矿权转让’的审查或审批意见”。

65号文件的出台,并未解决双方的争议。

2006年5月,凯奇莱公司将西勘院诉至陕西省高院。凯奇莱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包括:要求判令西勘院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引起的经济损失3000万元、西勘院将探矿权转入凯奇莱公司名下。

2006年10月,陕西高院一审判决凯奇莱公司胜诉。一审判决最关键的两项内容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继续履行;西勘院将探矿权转至凯奇莱公司名下。一审判决判令凯奇莱公司胜诉的依据包括65号文。判决书提到,65号文证明双方依法将合同报备,并愿意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双方进行合作详查、精查并不设立合作或合资法人,因此,该合同不属于须批准的合同。其他政府文件可以证实双方已将合同报备。

九年审理一波三折

一审后不久,西勘院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三年后的2009年11月,最高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陕西高院重审。

在二审期间的2008年5月,陕西省政府向最高法院发出《关于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探矿权纠纷情况的报告》(下称“情况报告”),情况报告提出,如果维持陕西高院的一审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其中包括出现“效仿”效应,对已形成的煤矿开发正常秩序造成混乱,造成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不利于陕西省对煤炭资源“三个转化”原则的落实,将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这份报告最终为外界所知晓,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当时的报道质疑陕西省政府的这一报告是在“干预司法”。

1℃记者注意到,情况报告出现于最高法的二审裁定作出之前。该报告在一开始即提出,是按照最高法民二庭与陕西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座谈时的要求,将有关情况和陕西省意见进行报告。1℃记者获得的另一份内部文件则称,2008年4月,案件二审期间,最高法院民二庭邀请陕西省政府领导和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人员座谈此案。座谈会上,民二庭要求会后以书面形式说明有关情况和意见。5月4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向最高院发函说明情况和意见。

2011年3月,陕西高院再次作出判决,在双方均没有补充新证据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了与一审判决完全相反的新判决,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的合同无效、西勘院无须将探矿权转到凯奇莱公司名下,也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只需将此前收取的910万元计算同期利息后返还凯奇莱公司。凯奇莱公司很快又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在陕西高院一审重审期间,陕西省纪委介入。之后,包括陕西省国土厅一名副厅长、签订合同时的西勘院院长、副院长在内的10多名官员受到处分。作为凯奇莱公司曾经打赢官司最重要依据的65号文被撤销。

凯奇莱公司第二次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整个审理过程持续了7年多。2013年11月,最高法院曾作出裁定称,根据凯奇莱公司的申请,因65号文对于认定本案主要事实、确定合作勘查合同效力具有关联性,需要结合国土资源部的行政复议结果依法认定。因此裁定中止审理。1℃记者在这份裁定上看到,作出这一裁定的三名合议庭成员包括王林清。

2015年10月,根据凯奇莱公司的申请,案件恢复审理。两年后的2017年12月末,最高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二审判决。这份终审判决确认,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的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对于凯奇莱公司要求西勘院将探矿权转让的诉讼请求,终审判决不予支持。在终审判决中,三名合议庭成员中的前两名未变化,王林清的名字没有出现,变为沈丹丹。

2018年12月29日晚,网络上出现一段视频,一名自称最高法法官王林清的男子介绍了他作为承办人之一,参与千亿矿权案审理期间,出现了案卷丢失情况的全过程。

也正是在这份备受关注的终审判决之前,发生了被媒体报道的案卷丢失事件。

赵发琦告诉1℃记者,终审判决目前已经是一纸空文,无法继续执行。他早已将案件的相关司法文书、证据材料上传到凯奇莱公司网站,“这些资料对所有想讨论案件的公众开放,欢迎随时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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