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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即时看!老网关:数字化转型之“1314”

文章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  发布时间: 2022-07-18 08:54:31  责任编辑:cfe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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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标题中的“1314”,指的是近期监管方面连下的两个文件:7月7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银保监规〔2022〕13号和7月12号银保监会下发的银保监规〔2022〕14号前者《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13号文),从强化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规范发卡营销行为、严格授信管理和风险管控、严格管控资金流向、全面加强信用卡分期业务规范管理、严格合作机构管理、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和加强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等八个方面,严格规范信用卡业务;后者《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14号文),从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强化信息数据管理、加强贷款资金管理、规范合作业务管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适用法人机构和存量业务过渡期等八个方面,提出了对互联网贷款的功能监管要求。

穿透去看,两个办法对信用卡和贷款两类表现形式不同的信贷类业务所提管理规范,与此前多家银行系电商平台更换运营主体或暂停相关业务本质一样,都是要求经营者回归主责主业、承担主体责任、有效防控风险、严格数据要素管理和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安排,并在此基本框架内展业、服务、合作和管理。从两份文件的发文源头看,想必这同时也是金融创新及其监管的要义所在。有效贯穿落实好这一生一世,非数字化管理莫属,包括被监管对象的数字化风控和监管者的数字化监管。

一、回归主责主业履行主体责任


【资料图】

早在2020年6月29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当年的第四号风险提示--《中国银保监会消保局关于合理使用信用卡的消费提示》(以下简称“提示”),针对过度依赖信用卡透支消费导致的超出自身偿还能力的大额贷款,做出“应正确认识信用卡功能,合理使用信用卡,树立科学消费观念,理性消费、适度透支”的提醒,并且首次正式批量指出“以贷还贷”“以卡养卡”“短借长用”等客户端问题,以及违规应用到非消费领域导致的个人或家庭财务不可持续严重后果,和叠加放大杠杆致使金融机构风险累积的严峻挑战。这不仅需要客户更加理性自律,实则更加需要“供给侧”从经营端做出更加严谨和细化的管理安排。

比较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2020年第四季度(简称2020年,下同)和2021年第四季度(简称2021年,下同)两个可比时段的银行业消费投诉情况通报可见,2020年第四季度各级监管转办投诉7.6万件,环比减少10.4%,2021年则为9.1万件,同比增幅约20%,其中:占比第一位的信用卡业务投诉2021年44621件、占比58.5%,环比降幅7.8%,低于整体下降幅度;2022年近4.5万件、占比49.6%,环比增长1.3%,投诉件数略略高于上年同期;位列第二的个人贷款业务投诉2021年1.8万件、占比23.7%,环比降幅10.5%,略略高于整体降幅;2021年这一数据则为2.9万件、占比32.1%,环比增长3.7%,投诉件数较上年同期增长超60%。

显然,相较要求需求侧自律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而言而言,供给侧更应具备理性思维和专业操守,也更有自身体系化管理和行业监管抓手。因此,行业回归主责主业并发挥主体责任是金融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为高质量发展增添动力的必然要求,13号文开宗明义“为规范信用卡业务经营行为,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合作机构管理责任,提升信用卡服务质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信用卡业务以高质量发展更好支持科学理性消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其中,第二十三条、二十六条、三十条分别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切实落实业务合作时业务合规审查主体责任、本机构联名卡经营管理主体责任以及催收管理主体责任;14号文同样指出行业银行在开展互联网贷款时所存“履行贷款主体责任不到位,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资金监测等核心风控环节过度依赖合作机构”等问题,并且用了“贷款管理空心化”的重话定性,要求经营者”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金融管理部门对征信、支付和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我想这也是整顿联合贷的初衷和目标,银行业作为经营风险的专业机构,若不致力于不断强化风控能力,转而沦为吸收相对低成本资金和建立客户信任关系的通道,偏离主责主业的严重后果之一可能是危及金融安全。

二、数字化管理转型大势所趋

两个文件都从规划视角提出的总体要求,13号文第一条即要求经营者制定审慎稳健的业务发展战略,并持续有效实施和定期评估完善,且严格依据发展战略合理制定年度经营管理目标与计划,14号文同样开宗明义,指出防范金融风险,明确细化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自主风控要求,第一条即要求在统筹经营管理规划基础上,稳妥推进数字化转型。

在13号文中,反复出现了动态、持续、及时、准确、全流程等极具代表性的几个关键词。在资产质量和下迁风险管理方面,要求经营单位要全面准确及时反映资产风险状况,加强资产质量迁徙趋势分析,设定风险预警指标,持续有效识别、计量、监测、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准确掌握不良资产的规模和结构并按程序及时处置、核销;在从业人员职业操守风险管理方面,要求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开展持续监督和定期排查重要岗位、重点人员的全流程监督,有效监测、识别、预警和防范信用卡业务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在与客户实际需求不相符合的风险管理方面,如欺诈、伪冒以及过度办卡等,过度办卡方面,尤其要求对单一客户设置本机构发卡数量上限,同时对连续18个月以上0自主交易、0透支余额和0溢缴款的三零卡做出占比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20%、一旦超过不得新增发卡的动态监测管理要求和严格的占比管理限制;在信用卡授信额度管理方面,提出至少每年对授信额度实施重新评估、测算和确定,以及及时调减额度等严格审慎动态管理要求;在预防犯罪方面,要求持续有效防控套现、欺诈风险等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风险,和持续满足境内监管检查和司法调查等要求;在防范风险跨机构传导方面,要求持续加强对联名单位经营风险、声誉风险和其他不利影响的分析和监测;在普惠服务方面,要求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客户息费负担;在行业自律方面,要求持续完善自律惩戒和风险评价体系等,要求建立健全信用卡风险模型开发、测试、评审、应用、监测、校正、优化和退出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同时,也留出了“银保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动态调降长期睡眠信用卡的比例限制标准”的政策操作空间。注意,是动态调降,不是动态调整,20%这个尺度,还当无比珍惜才行。

14号文则明确要求立足自身定位精准研发互联网贷款产品,提高响应率和风险管控能力,独立有效开展身份验证、授信审批和合同签订,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核心风控环节管理不得因各类业务合作而降低标准,自主完整保留贷款资金发放、本息回收等账户流水信息,主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测,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合作机构截留、汇集、挪用。

显然,要实施上述动态、持续、精准、全流程管理目标,包括合作者在内的各类经营参与者必须和不得不建立数字化管理基础,所谓大势所趋。

三、数字化转型战略必将加速

前面已经说过,13号文第一条即提出要制定和完善落实业务发展战略,并依据发展战略合理制定财年目标计划,14号文第一条即要求在统筹经营管理规划基础上稳妥推进数字化转型。因此,所谓必须和不得不建立数字化管理基础,一方面,是由于监管刚性,其一,监管也将升级数字化管理手段以形成动态、准确、及时的指挥棒,被监管者跟不上节奏不行,其二则是避免受到来自监管或自律组织的惩戒,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总会有标杆同业和行业先行者致力于挖掘数字化管理潜能,以求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经营质效,客观上提升竞争能力并为广大客户带来普惠服务享受,而当竞争乏力时,员工也会伸出那双会投票的脚。因此,在监管约束、同业竞争驱动和客户及员工不留情面会投票的“脚”面前,不仅数字化管理是大势所趋,随着监管日趋明晰、严格的管理要求,全面覆盖服务、经营、管理乃至衔接监管的数字化转型也必将上升到各类机构的战略层面,并且毫无悬念日趋加速。

尤其是,当前国内国际诸多并不友好的“变量”使然,能否恢复高速增长还有较大不确定性(起码需要假以时日方可全面恢复则是比较确定的),因此,各类市场趋于或已经饱和,在这种大环境下,行业竞争势必愈演愈烈,经营风险势必随之升高,客户投诉也极有可能随之变多且矛盾更易激化,因此,苦练内功扎实过冬本领,成为全行业必修课。无论是13号文针对部分银行经营理念不科学,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和市场份额,滥发卡、重复发卡情况突出,导致无序竞争、资源浪费等问题,提出的不得以发卡量、客户数量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三零”卡任何时点都不得超过20%否则不得新增发卡等管控要求,还是历经数年的联合贷整治及互联网贷款主体责任和风控能力建设要求,都在督促经营者摒弃粗放发展模式,回归主责主业,聚焦自身基础能力建设,通过监管“外力”引导和约束,形成内生发展动力。而这个过程,一定是数智化升级升维的过程,也终将是数字化转型战略引领的胜利。

13号和14号两个文件虽不是数字化驱动下的经营管理模式转型升级的全部,“一生一世”却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数字化转型绕不开避不过只能积极拥抱早做安排的特性,其实从发挥头雁作用,到包括近期的银保监办发70号所要求的“提高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增强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能力”等等诸多细化管理要求,均对数字化转型提出了具体实施要求,也必依赖数字化转型变革才能得到可量化、可验证、可回溯的精细化管理效果。

总而言之,从服务到经营到管理乃至监管的全面数字化战略转型正在加速且值得期待。

另外,除了数字化转型,两个文件在适合主体范围上也都各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看点,两个文件除了覆盖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外,13号文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中国银联、网联和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4号文包括直销银行。前者是否可解读为,银联、网联和连通是三大官方认证的清算组织,后者则是,诸多事实上基于二三类账户展业、具备直销银行性质、但未持直销银行牌照的互联网民营银行是否也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呢。。。敬请有确凿答案的筒子们不吝赐教。

关键词: 经营管理 合作机构 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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