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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曝三宗违法罚款百万 三个部门总经理遭处罚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 2018-12-17 19:54:33  责任编辑:cfe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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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银监罚决字〔2018〕10、11、12、18号)显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银行”)存在自有资金通过投资资管计划和私募股权基金等通道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提供回购承诺、开办新业务未坚持内控优先共三宗违法行为,被贵州银监局罚款人民币九十万元。此外,陈鸿斌、彭敏、史述华共三名相关责任人被罚。

黔银监罚决字〔2018〕10号显示,陈鸿斌任贵阳银行科技金融事业部副总经理期间,对贵阳银行以自有资金通过投资资管计划和私募股权基金等通道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违规行为负承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被贵州银监局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黔银监罚决字〔2018〕11号显示,彭敏任贵阳银行信用卡部总经理期间,对贵阳银行开办新业务未坚持内控优先的审慎性原则、信用卡现金分期资金流入股市和房市的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被贵州银监局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黔银监罚决字〔2018〕12号显示,史述华任贵阳银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期间,对贵阳银行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提供回购承诺的违规行为负承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被贵州银监局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黔银监罚决字〔2018〕18号显示,贵阳银行存在自有资金通过投资资管计划和私募股权基金等通道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提供回购承诺、开办新业务未坚持内控优先共三宗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贵州银监局罚款人民币九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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