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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槌定音 13名投资者诉鲜言操纵市场获赔470万

文章来源:经济观察网  发布时间: 2022-09-30 10:31:24  责任编辑:cfe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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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涉主板市场多手法操纵侵权责任纠纷案落槌。

2022年9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投资者诉被告鲜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被告鲜言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70万余元。此前,证监会于2017年对鲜言没收违法所得5.78亿元、罚款28.92亿元;上海市高院于2020年对鲜言判刑3年4个月,罚金1千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主板市场交易型与信息型操纵混同的证券操纵侵权责任纠纷,也是首例适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以犯罪处罚款优先赔付投资者损失的证券类侵权案件。此外,该案涉及主板市场证券操纵认定,投资者交易损失与操纵行为的因果关系以及投资损失计算方法等诸多新颖法律问题,具有典型意义。

刑事处罚款优先用于民事赔偿

2022年7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某等13名投资者与被告鲜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是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首例涉A股主板市场操纵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据上海金融法院通报,此案中,鲜言具体采用了连续买卖、洗售或对倒交易、虚假申报、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等四种手法。前三种属于交易型操纵,后一种属于信息型操纵,四种手法都服务于同一目的,被整体视为一个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鲜言认可实施了证券操纵行为,但认为其操纵行为于2015年6月12日结束,此后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与其无因果关系;标的股票价格波动主要受到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等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投资者存在非理性投资行为,应当对投资损失自担相应责任;信息型操纵同时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应由标的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等等。

对此,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此案中,操纵行为开始日为2014年1月17日,结束日为2015年6月12日。操纵行为影响消除日认定上,为衔接操纵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考虑到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已经对虚假信息的影响消除时间做出明确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确认2016年11月14日作为信息型操纵影响消除之日,该日距整个操纵行为结束长达一年多之久,期间标的股票多次累计换手率超过100%,应当能够涵盖交易型操纵的影响消除合理期间,可以作为整个操纵行为影响消除之日。

就损失因果关系而言,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证券价格受到大盘、行业、发行人自身风格等各种因素影响,要准确认定损失因果关系,须合理剥离与操纵行为无关之因素对股价的影响,这涉及到金融资产定价问题,也与投资者损失核定紧密相关,宜由专业第三方机构在投资者损失核定中解决。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判令被告鲜言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70万余元。不过,由于鲜言表示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下,已无力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投资者胜诉可能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所确立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上海金融法院对鲜言操纵证券市场刑事案件中相应款项进行了相应保全。判决生效后,上述款项可优先用于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最大程度实现证券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

遭证监会罚没近

2017年3月,证监会认定,鲜言具有相关信托计划的投资决策权,其利用账户组进行的证券交易符合操纵证券市场特征。信托计划设立、存续目的并不影响其交易行为的违法性。

2014年4月24日、5月13日香港多伦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多伦股份”,账户组同时申报买入,香港多伦与账户组之间两天合计成交1559.51万股,此种交易方式一方面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所述情形,另一方面亦表明鲜言具有隐蔽持股,为操纵行为创造条件的主观故意。

2015年5月,多伦股份发布公告,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并称获得控股股东香港多伦持有的估值10亿元的www.p2p.com域名使用授权。

证监会认为,对于多伦股份更名事宜,在互联网金融题材大热期间,鲜言控制信息披露的节奏,同时发布误导性的公告。在www.p2p.com网站正在筹备、尚未开始运营的情况下,公告却称“可以使公司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领先的竞争优势”,该表述过度夸大、渲染给公司业务带来的影响,误导投资者。鲜言在明知网站尚未运营的情况下,却利用上市公司发布误导性公告,具有明显的操纵意图。

操纵期间,鲜言作为时任多伦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多伦股份”,买入量排名第一的有93个交易日,排名居前两名的交易日共计110个,排名居前三名的交易日共计117个。随着账户组的逐步买入,其所持“多伦股份”比例逐步上升,有179个交易日持股比例在5%以上,并有60个交易日持股比例超过10%。

此外,鲜言频繁、大量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虚假申报的行为明显不以成交为目的,具有操纵的主观意图。鲜言通过上述一系列行为,影响“多伦股份”价格和交易量,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市场操纵。

综上,证监会对鲜言操纵“多伦股份”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78亿元,并处以28.92亿元罚款;对鲜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

关键词: 民事赔偿 刑事处罚 虚假申报 信息差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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